AMOUR Π第二屆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

時間

100年3月20日(星期日)

地點

新興國中1樓會議室

主席

廖麗雪 主任委員

聯絡人

社區主任:王昭明

記錄

秘書:李舒瑜

出(列)席人 員

AMOUR Ⅱ社區區分所有權人,(如簽到表)。

東鼎物業副總張正行、襄理張書凌。

太古機電吳紹民。

             

 

 

 

 

 

 

 

 

 

 

 

主席致詞:本社區區分所有權人共計137戶,本次實際出席人數共計65戶,出席區分所有權總比例為47.4%。出席人數不足法定所需之2/3出席戶數,本次第二屆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流會。另第二屆第二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將訂於100年4月30日於新興國中校史館召開,請本社區各區分所有權人踴躍出席或委託出席。

壹、工作報告事項:詳如會議資料(略)。

貳、財務報告:詳如會議資料(略)。

參、討論事項-社區規約之修訂。

原條文

修訂條文

備註

第二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4、本社區大樓如遇重大並緊急公共安全維護費用,凡為達同一目的或目標之相關個案,經管理委員會依職權緊急所需費用金額貳拾萬為限

第二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一、            本社區大樓如遇重大並緊急公共安全維護費用,凡為達同一目的或目標之相關個案,經管理委員會依職權緊急所需費用金額拾萬為限

458-7-2

第七條:主任委員、監察委員、財務委員之資格選任

一、            主任委員、財務委員由管理委員互選之並須具有區分所有人身份,監察委員由其餘管理委員中選任時得票最高者擔任,出缺時亦同。

第七條:主任委員、監察委員、財務委員之資格選任

一、            主任委員、財務委員由管理委員互選之並須具有區分所有人身份;主任委員、財務委員可由配偶或直系血親代理,並應居住本大樓,監察委員由其餘管理委員中選任時得票最高者擔任,出缺時亦同。

458-12-3

第八條:管理委員之消極資格

七、            連續三次無故未出席委員會議者。

第八條:管理委員之消極資格

七、            連續三次未出席委員會議者。

458-12-3

第九條:主任委員、監察委員、財務委員及管理委員之權限

四、            主任委員得經管理委員會決議通過,將其一部分之職務,委任其他委員處理。

第 九 條  主任委員、監察委員、財務委員及管理委員之權限

四、            主任委員得經管理委員會決議通過,將其一部分之職務,委任其他委員處理;但有關本大樓公共設施點交事宜,須經委員會多數同意,主任委員始得行使職權。

458-12-3

第七條:主任委員、監察委員、財務委員之資格選任

二、            委員名額應依第七條全棟分配,採無記名單記法投票選舉,並以獲該棟區分所有權人較多票為當選。

第七條:主任委員、監察委員、財務委員之資格選任

二、            委員名額應依第七條全棟分配,採無記名複記法投票選舉,並以獲該棟區分所有權人較多票為當選。

458-10

肆、            臨時動議:

一、  希望屋頂頂樓加裝大、小耳朵。提案人(458-10-3)

說明:頂樓若需加裝大、小耳朵,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3條第二項,需先經過頂層區分所有權人全部同意;設置其他樓層者,應經該下樓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該層住戶,並得參加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陳述意見。

二、  管理基金是否與建商移交完畢,是否有動用到管理基金。提案人(458-7-2)

說明:本大樓總戶數為137戶,建商已於99年9月15日將132戶管理基金匯入社區帳戶共$3,960,000元整,但因尚有五戶未匯入,管委會已用暫收款名義暫放,待建設公司將剩餘五戶之管理基金共$150,000元整,匯入社區帳戶後,方可入帳(目前均尚未動用)。

三、  每屆當選之各委員資格,是否由第三方認定,以昭誠信。提案人(458-7-2)

說明:每屆選出之委員,都必要經過台北市政府公寓大廈管理處報備審核過,委員會才正式成立。

四、  大廳信箱移動位置,是否牽涉到各人穩私權問題?提案人(458-7-2)

說明:因建商在大廳設計,規劃上有些瑕疵,經過管委會於99年9月3日以雙掛號附回郵信封方式寄出問卷調查表,並於9月15日截止,經統計同意132戶、不同意5戶。

五、  本大樓與物管公司簽約時,效力至何時?合約是否可借至它處審閱?提案人(458-7-2)

說明:本大樓與物管公司簽定合約是從99年6月30日至100年6月30日止,(由管委會各委員審閱後簽約)。至於要影印合約部份,依據住戶規約,住戶只能行使調閱權,若住戶要調閱資料,歡迎到服務台借閱。

六、  本管委會應另行規定,部份陽台可使用範圍以不違背建築法規,不妨害逃生及損及安全結構,保持外牆美觀一致為原則之執行管理規約,不但可提升本棟建物之價值,亦能避免管委會及住戶間無謂之糾紛,俾可維持管委會及住戶間之和諧相處。

說明:待第二屆管委會成立後,由管委會再另行討論此議題。

七、  車道出入口,是否可劃上”黃色網線”,以策安全。

說明:99年度時,管委會已有申請,因當時適逢里長選舉,待今年度管委會會與現任里長申請,以維護社區安全。

伍、            主席結論:

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2條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未達法定出席人數者,召集人得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開會議,故本次會議各住戶所提意見,如對說明有疑義者,請於下次會議”臨時動議”中再次提出,共同討論之。

陸、            散會。

 

 

 

 

中華民國100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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