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MOURΠ第三屆第二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

 

時間

101年5月12日(星期六)

地點

新興國中1樓會議室

主席

辜柏勳 主任委員

聯絡人

社區主任:陳穎彥

記錄

秘書:林詩婷

出(列)席人員

AMOURⅡ社區區分所有權人,(如簽到表)。

             

 

 

 

 

 

 

 

 

 

主席致詞:本社區區分所有權人共計137戶,本次實際出席人數共計66戶,出席區分所有權總比例為48.18%。出席區分所有權總比例55.76%,已符合公寓大廈管理例第三條第八項之規定。

壹、工作報告事項:詳如會議資料(略)。

貳、財務報告:詳如會議資料(略)。

參、討論事項-社區規約之修訂。

原條文

修訂條文

備註

第四條:管理委員會委員人數

為處理區分所有關係所生事務,本社區由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選任管理委員組成管理委員會。管理委員會組成如下:

一、              主任委員一名。

二、              副主任委員一名。

三、              財務委員一名。

四、              監察委員一名。

五、              設備(消防)委員一名。

六、              安全委員一名。

七、              一般委員三名。

八、              後補委員二名。

第四條:管理委員會委員人數

為處理區分所有關係所生事務,本社區由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選任管理委員組成管理委員會。管理委員會組成如下:

四、              主任委員一名。

五、              副主任委員一名。

六、              財務委員一名。

七、              監察委員一名。

八、              一般委員三名。

九、              後補委員二名。

同意42票

不同意9票

無意見15票

第五條:委員候選人資格

限本社區內之區分所有權人或配偶或直系血親方得為候選人(需附授權書,以一人為限)。主任委員、財務委員僅得為區分所有權人。

第五條:委員候選人資格

限本社區內之區分所有權人或配偶或直系血親方得為候選人(需附授權書,以一人為限)。

同意44票

不同意7票

無意見15票

第七條:主任委員、監察委員、財務委員之資格選任

一、              主任委員、財務委員由管理委員互選之並須具有區分所有人身份;主任委員、財務委員可由配偶或直系血親代理,並應居住本大樓,監察委員由其餘管理委員中選任時得票最高者擔任,出缺時亦同。

第七條:主任委員、監察委員、財務委員之資格選任

一、              主任委員、財務委員由管理委員互選之並須具有區分所有人身份;主任委員、財務委員可由配偶或直系血親代理,監察委員由其餘管理委員中選任時得票最高者擔任,出缺時亦同。

同意42票

不同意9票

無意見15票

第七條:主任委員、監察委員、財務委員之資格選任

三、              管理委員之任期為一年,主任委員、財務委員及監察委員連選得同職務連任一次。

第七條:主任委員、監察委員、財務委員之資格選任

三、              管理委員之任期為二年,主任委員、財務委員及監察委員連選得連任一次。

同意40票

不同意11票

無意見15票

第七條:主任委員、監察委員、財務委員之資格選任

第七條:主任委員、監察委員、財務委員之資格選任

五、              主任委員、監察委員、財務委員均無三等親內之關係。

同意42票

不同意9票

無意見15票

第十六條:公共秩序安全維護

四、              為維護本社區之安全、美觀以及各住戶之安寧健康起見,特原定下列事項,各住戶應共同遵守之:

第十六條:公共秩序安全維護

四、              為維護本社區之安全、美觀以及各住戶之安寧健康起見,特原定下列事項,各住戶應共同遵守之:

(十三)禁止任何住戶於汽車停車位上停放機車及擺放各項雜物,違者將照相及公告週知,並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9條,交由相關主管機關處以罰則。

同意42票

不同意9票

無意見15票

第十一條:管理費、公共基金之管理及運用

二、              管理費用途如下:

第十一條:管理費、公共基金之管理及運用

二、              管理費用途如下:

(九)管理委員會必須將當年度結餘之管理費收入,扣除例行週轉金後,存入以公共基金為科目之銀行帳戶內。公共基金之運用應依區分權人會議之決議處理。

(十)管理委員會處理社區內任何工程、設備與其他業務時,管委會採購方式不得化整為零、分批修繕之取巧方式來規避本社區全體住戶之財務監督。

同意37票

不同意14票

無意見15票

第二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三、              下列各目事項,應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二)管理委員會除經常性費用(公用自來水、電、電信、社區保險、聘雇人員月薪等費用)外,凡為達同一目的或目標之相關個案所需總費用逾新台幣三萬元者,其支付項目、付款方式及公共基金之提領,需經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且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以上同意後,除下列事項可動支外,其餘尚需再提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通過,始得動支。

1、   聘雇人員之獎金、其因公受傷之慰勞金、補助金等人事費用。

2、   消防、監視、自來水及電力供應、污水排放等系統、電梯、車道出入口電動門等機電、消防及安全設備損壞,經監察委員認定需緊急維修或更換所需費用。

3、   公用區域突遇意外事件,其災情重大且緊急,已明顯危害住戶日常正常生活,經監察委員認定需緊急恢復正常者,管理委員會依職權緊急修護所需總費用。

4、   本社區大樓如遇重大並緊急公共安全維護費用,凡為達同一目的或目標之相關個案,經管理委員會依職權緊急所需費用金額拾萬為限。

第二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三、              下列各目事項,應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二) 本社區大樓如遇重大並緊急公共安全維護費用,凡為達同一目的或目標之相關個案,經管理委員會依職權緊急所需費用金額拾萬為限。

全數通過

「本社區區分所有權人為137人,本次出席人數為66人,經核算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比例為48.18%,出席區分所有權比例總和為55.76%,經出席人員討論後表決,本項提案出席同意人為66人,出席同意區分所有權人比例為100%,出席同意區分所有權比例亦為100%,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卅一條之規定。」

 

 

 

 

 

 

 

 

 

 

 

 

 

 

 

 

 

 

 

 

 

 

 

 

 

 

 

 

 

 

 

 

 

 

 

 

 

 

 

 

 

 

 

 

 

 

 

 

 

 

 

 

 

 

 

 

 

 

 

 

 

 

 

 

 

 

 

 

 

 

 

 

 

 

 

 

 

 

 

 

 

 

 

 

 

 

 

 

肆、臨時動議:

一、           管委會委員之任期起迄年月日為?何以管委會對外簽署之文件逾越本屆任期之時間達數月之久?並請即席列出各項提案內容之決議事項及傳閱與會住戶表達同意與否。

說明:

  1. 1.      管理委員會任期若依照市政府核定之日期為100年6月7日起至101年6月6日止。
  2. 2.      囿於建商與管理委員會於公設點交後,各廠商均有保固期(2個月至6個月不等),故各項合約簽署均無法依照管理委員會任期起迄時間簽訂。
  3. 3.      會後請物管公司將各廠商合約起迄時間公告週知,並於管理委員會交接時列入移交。

二、           第2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中通過,有關本大樓公共設施點交事宜。須經委員會一致同意,主任委員使得行使職權;惟經查規約明定『大樓點交事宜須經委員會多數(半數以上5位委員)同意,主任委員使得行使職權』,顯與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公然違背,請說明?且基於違背會議決議,故本屆管委會3位成員(含前主委)集體退席抗議。倘有因點交(金額約40萬元)之誤而衍生本社區住戶額外之負擔,則由公設點交人員負全責。

說明:

  1. 1.      經查依100年4月30日第二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將規約修訂為『大樓點交事宜須經委員會多數(半數以上5位委員)同意,主任委員使得行使職權』(全數通過無異議),故無公然違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情事。
  2. 2.      本社區公設點交事宜,全權責由太古華電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辦理,點交結果總缺失修善率已達100%。
  3. 3.      唯部份公共設施於使用上,尚需增設各項設備,經管理委員會與富璟建設協商,由富璟建設負責估價招商後,所需金額為40萬元整;另為確保施工品質及後續驗收等相關事宜,上述款項由富璟建設匯入管理委員會帳戶,由管理委員會針對廠商實施放款作業

三、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作成會議紀錄,載明開會經過及決議事項,由主席簽名后,於會後15日內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之,何以第2屆區權會後其紀錄均從缺?另本屆送達日為?併請說明。

說明:

  1. 1.      經查第二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雖於100年4月30日完成召開,惟委員職務推選會議延至100年5月9日始召開,故第二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會議紀錄遲至100年5月11日開始送達並公告之。
  2. 2.      另送達及公告部分,經第二屆管理委員會討論後,為節省社區經費,不居住於本大樓者,均以發送簡訊方式告知(有需要者可逕洽管理中心索取),居住於本大樓者,則以公告方式辦理;另於管理中心均備有會議記錄供各住戶索取。
  3. 3.      為避免上述行政作業瑕疵肇生,本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會議紀錄,將以郵寄方式確實送達全體區分所有權人。

四、           第1屆物業管理費每月高達34.2萬元,第2屆在多數決前提下採行議價方案為每月亦高達31.7萬元,值此第3屆區分所有權人大會將舉行之際,擬請爾後一律採公開招標方式辦理。

說明:爾後將以問卷方式,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對於物業管理公司之服務品質,實施查訪決定去留與否(過半數不滿意,則採公開招標方式辦理)。

五、           管理委員會之主任委員、監察委員與財務委員計3人應居住本大樓,且會議以代理一名委員為限。

說明:已併同社區規約第7條修訂討論之。

六、           本社區大樓如遇公共安全維護費用,每屆(每年度)經管委會依職權所需費用為新台幣壹拾萬元為上限,超過部分應即召開臨時會議討論因應之道。

說明:依住戶規約明定『本社區大樓如遇重大並緊急公共安全維護費用,凡為達同一目的或目標之相關個案,經管理委員會依職權緊急所需費用金額拾萬為限。』,故本社區大樓如遇公共安全維護費用超過拾萬時,即須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使得動支。

七、           為利社區發展、保障住戶權益以及總幹事與秘書對於往來本大樓進出人員有其明顯功能,擬請恢復建設公司原規劃信箱設計方案,乃為當務之急。

說明:

  1. 1.      對於目前信箱設置方式,係以飯店式管理方式服務社區住戶,俾利拉近住戶與物管公司服務人員之距離。
  2. 2.      倘若恢復建設公司原規劃信箱設計,社區管理委員會歷年之事務資料將無存放地點。
  3. 3.      倘若住戶需辦理相關行政事務(如繳交管理費等),則需至頂樓或4樓辦理,耗時且不符合經濟效益。
  4. 4.      另將增加社區電費支出(冷氣、電燈、電梯等費用)。

決議:經與會區分所有權人投票,同意保持現狀43票、同恢復建設公司原規劃信箱2票、無意見21票。

八、           有關社區收支帳目事宜,請備妥資料(列表及張數等)。

說明:本次區大會議資料內均有年度財務報告,對於內容有不清楚或有疑議部分,管理中心均有歷月財務報告可供住戶調閱;唯需遵守社區調閱卷規範。

伍、第三屆管理委員會選舉及開票作業:

一、            唱票人:東鼎物業副總張正行。

二、            監票人:452號12樓之5鄭志祥先生、452號11樓之7紀雅釧小姐。

三、            計票人:458號10樓之1廖麗雪小姐。

四、            第三屆管理委員會委員當選名單如下:

戶別

姓名

當選票數

452號5樓之3

辜柏勳

32

452號9樓之9

戴碧琴

24

458號11樓之1

廖麗仙

12

458號9樓之2

邵楚云

11

458號10樓之1

廖麗雪

9

458號10樓

侯素梅

8

452號7樓之8

巫美嬌

6

458號5樓之3

鄭瑞娟

4

452號10樓之9

張金娥

2

 

 

 

 

 

 

 

 

 

 

 

 

「本社區區分所有權人為137人,本次出席人數為66人,經核算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比例為48.18%,出席區分所有權比例總和為55.76%,經出席人員討論後表決,本項提案出席同意人為66人,出席同意區分所有權人比例為100%,出席同意區分所有權比例亦為100%,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卅一條之規定。」

陸、主席結論:以上委員經全體出席之區分所有權人選出,並依本次會議向有關單位辦理公寓大廈組織之報備。

柒、散會。

捌、第三屆管理委員會職務推選會議訂於101年5月14日召開,會議後當選第三屆管理委員會各委員職司名單如下:

 

職稱

戶別

姓名

代理人

主任委員

452號5樓之3

辜柏勳

 

副主任委員

452號9樓之9

戴碧琴

 

監察委員

458號9樓之2

邵楚云

 

財務委員

458號10樓之1

廖麗雪

 

一般委員

458號11樓之1

廖麗仙

 

一般委員

452號7樓之8

巫美嬌

程進輝

一般委員

458號10樓

侯素梅

 

後補委員

458號5樓之3

鄭瑞娟

 

後補委員

452號10樓之9

張金娥

 

 

 

 

 

 

 

 

 

 

 

 

 

 

 

中華民國101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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